「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期刊收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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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29 期刊評審委員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建立「臺灣社會科學引文索引(Taiwan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TSSCI)」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二、 資料庫所收錄者,須為於台灣地區出版之社會科學領域相關期刊。
 
三、 凡經國際專業領域資料庫收錄,且經過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以下簡稱人文處)期刊評審委員會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確認之期刊,可逕收錄於資料庫。
 
四、 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期刊,可向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社科中心)提出收錄申請:
  (一) 非綜合性大學學報。
  (二) 近三年刊行週期固定且出刊頻率為半年刊或更密集,並出滿應出期數。
  (三) 近三年每期刊登經匿名審查之學術論文篇數至少四篇。
  (四) 依「資料庫收錄期刊基本評量標準」(附件一)計分,近三年評量分數平均達60分以上。
  新提出申請之期刊不符前項條件者,社科中心得逕予退件。社科中心無法判定是否符合前項條件或申請者不服社科中心之判定者,社科中心應於敘明理由後送交人文處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審定。
 
五、 申請收錄之期刊,其編輯單位應每年依公告期限檢具下列資料之電子檔向社科中心提出申請:
  (一) 過去三年內出版之各期期刊(請同時附一份紙本)。
  (二) 填妥之「申請期刊基本資料問卷」(附件二),並檢附問卷所需附件。
  (三) 如屬已收錄於國際專業領域資料庫之期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 審查:
  (一) 期刊審查分初審與複審二階段進行。
  (二) 初審:由各學門組成之期刊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各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迴避該學門申請收錄及已被收錄期刊之主編與執行編輯。各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收錄之期刊所刊登之論文的學術品質進行審查,並參考學門期刊排序結果及期刊評量分數等相關資料,綜合做出是否推薦收錄或調整收錄的建議(審查表如附件三)。綜合類期刊應由相關學門之期刊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並須獲過半數相關學門推薦,始得予以收錄。
  (三) 複審: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複審,聯席會議之成員為各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主席或指定人選。各學門將期刊審查結果(含綜合類期刊)送交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議決資料庫收錄期刊。
  (四) 若單一學門評量分數達60分者僅有一種期刊,得核可未達60分者列入該學門期刊收錄名單,惟以不超過一種期刊為限;若單一學門之期刊的評量分數均未達60分,得核可未達60分者列入該學門期刊收錄名單,惟以不超過二種期刊為限。
  (五) 已被收錄之期刊,若其期刊排序結果、期刊評量分數等相關資料有明顯下降時,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應重新進行審查。如初審結果建議排除收錄,相關學門應將初審意見抄送期刊編輯委員會,並請其回應,再將回應意見送交聯席會議議決。經聯席會議議決被排除收錄之期刊,應於重新申請時就審查意見提出充分之改善說明,供學門期刊評審委員會審酌。
 
七、 已收錄於資料庫之期刊,因更名、期刊合併等原因所致之異動,期刊編輯單位應於異動時,檢附相關資料送交社科中心。社科中心依下列原則處理,並報請聯席會議核備:
  (一) 期刊僅有刊名變更者,仍列於原有名單。
  (二) 已收錄於資料庫之期刊與其他期刊合併者,仍列於收錄名單。
  (三) 上述項目之外的期刊異動,依第六條的審核程序決定是否調整收錄。
 
八、 收錄於資料庫之期刊停刊時,該期刊之主編應主動通知社科中心,自停刊日起自動從收錄名單中剔除。
 
九、 資料庫收錄之期刊名單經依本實施方案調整後,更新之名單將於人文處及社科中心網頁公佈,並刊載於《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簡訊》。
 
十、 本方案每年度作業期程,將於人文處及社科中心網頁公佈。擬申請收錄於資料庫之期刊單位,應於公告之期限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